22 關於共有不動產之分管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管契約應由共有人全體協議訂立,若不能協議者,得訴請法院裁判定之
(B)分管契約應經全體共有人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C)分管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D)分管契約訂立後,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裁定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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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25), C(125), D(431), E(0) #1834397

詳解 (共 3 筆)

#2987886

所謂分管契約(分管協議),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

民法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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