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提起訴訟期間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C)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撤銷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 1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於法令所定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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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276), C(1356), D(414), E(0) #2220875
統計: A(289), B(276), C(1356), D(414), E(0) #2220875
詳解 (共 2 筆)
#3848364
行政訴訟法106條第三項
(c)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兩個月」後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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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396
行訴法106
撤銷跟課予義務的起訴,應在收到訴願決定書的兩個月內提起。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但超過三年,無倫如何都不能提起。
(C) 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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