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 5 至 11 名
(B)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應公開
(C)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 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D)當事人對於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得於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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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68), C(2409), D(89), E(0) #1572780

詳解 (共 6 筆)

#4820199

<消費者保護法>

(A)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B)第 15 條

調解程序,於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C)第 16 條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調解委員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出解決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解筆錄,並應於取得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解決方案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前項解決方案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決方案之內容。

二、提出異議之法定期間。

三、提出異議,應以書面為之。但親自至調解委員會以言詞提出異議者,應在調解委員會作成之紀錄上簽名或蓋章。

四、異議之提出,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五、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D)第 17 條

當事人於前條解決方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並敘明理由後併同原卷逕送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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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9872
A    7-21名   B 程序得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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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069
調處 跟 調解整理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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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852
(A)
消保法 第45條1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B)
消保法 第45-1條1項: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


(C)
消保法 第45-2條1項: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消保法 第45-2條2項:
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D)
消保法 第45-3條1項: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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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348
小額消費爭議 --全體委員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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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參與委員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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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899
(A)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 5 至 11 名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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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應公開
1.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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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對於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得於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1.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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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568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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