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B)已生效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對於其他行政機關處理其他案件時之拘束力,學術上稱為構成要件效力
(C)一般處分原則上自刊登新聞紙之最初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D)行政處分之瑕疵是否達重大明顯之程度,係以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統計: A(76), B(179), C(1665), D(362), E(0) #3481120
詳解 (共 3 筆)
行政程序法
(A)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正確,§110Ⅳ。
(B)已生效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對於其他行政機關處理其他案件時之拘束力,學術上稱為構成要件效力→正確,所謂構成要件效力,係指基於對機關權限分配秩序之尊重,以及避免重覆浪費國家行政資源,針對行政處分所產生之法律效果,原則上應受其他機關之尊重,並且構成其他相關機關決定之基礎及前提要件。例如甲持某國立大學畢業證書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應承認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
(C)一般處分原則上自刊登新聞紙之最初登載日起發生效力→錯誤,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110Ⅱ)。
(D)行政處分之瑕疵是否達重大明顯之程度,係以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正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上字第999號判決參照。
1.行政程序法
§110Ⅰ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Ⅱ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Ⅲ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Ⅳ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2.最高行政法院108年上字第999號判決: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故而,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者,僅屬該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而應予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無效之行政處分。
為什麼一定要「最後登載日」,而不是最初登載日?
1️⃣ 公告通常是「連續刊登數日」
實務上,刊登新聞紙多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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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刊登 2~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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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不同版面、不同天數刊登
如果用「最初登載日」當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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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幾天才看到公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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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 一看到就已經發生法律效果
對人民 顯失公平
22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