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非屬對於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A)禁止曾犯特定罪者駕駛計程車為業
(B)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C)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方得舉辦證券投資講習
(D)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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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8), B(1948), C(765), D(348), E(0) #2939474
統計: A(388), B(1948), C(765), D(348), E(0) #2939474
詳解 (共 5 筆)
#5531212
主觀條件限制 >>> 個人努力可以改變
客觀條件 >>> 非個人努力可以改變
A >>>不要犯罪就沒事 釋字584
B >>> 釋字711
C >>> 釋字634,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 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加以限制者
D >>> 釋字637,對其所受憲法保障之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主觀條件之限制尚非過當,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 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 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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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9203
B 對執行職業自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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