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經第一審判決無罪,但第二審變更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係爭規定是否違憲?
(A)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違憲
(B)與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違憲
(C)與憲法第 23 條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旨有違,違憲
(D)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有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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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5), B(78), C(192), D(90), E(0) #2939475
統計: A(4085), B(78), C(192), D(90), E(0) #2939475
詳解 (共 3 筆)
#5746641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的刑與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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