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人格發展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得經由締結契約,實現人格發展
(B)可藉由個人與他人生活資源之交換,實現人格發展
(C)兒童與少年的人格發展,較成年人更須保護
(D)收養行為係成立法定血親,無助於人格發展自由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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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53), C(57), D(3012), E(0) #2939481
統計: A(81), B(53), C(57), D(3012), E(0) #2939481
詳解 (共 2 筆)
#5756777
(B)釋字580
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 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
(D)釋字712
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 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 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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