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婚姻之普通效力,何者不得由夫妻約定?
(A) 夫妻之冠姓
(B) 婚姻住所之協議
(C)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
(D)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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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39), C(43), D(1539), E(0) #1386062

詳解 (共 3 筆)

#1440456

(D)

第 1003-1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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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304

A)1000  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夫妻之冠姓)

B)1002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夫妻之住所)

C)1003-1第一項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

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D)1003-2第二項 法律規定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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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123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
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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