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訴願制度目的及運作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實踐憲法上人民之訴願權
(B)維護人民權益
(C)人民不服經聽證程序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
(D)係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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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42), C(3300), D(1231), E(0) #3189080
統計: A(148), B(42), C(3300), D(1231), E(0) #3189080
詳解 (共 9 筆)
#6003674
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相關試題:
9.不服經聽證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可免除下列那一項?
(A) 行政訴訟之預審程序
(B) 行政訴訟之言詞辯論程序
(C) 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D) 行政執行程序
答案:C
95 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39 對於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提起之訴願,受理之訴願機 關應如何處理?
(A)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B) 應為撤銷原處分之決定
(C) 命機關為一定處分
(D) 應為駁回之決定
答案:A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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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71
參考資料來源:網址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訴願嗎?
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
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訴願嗎?
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
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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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937
第 237-3 條
1.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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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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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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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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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 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 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 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 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 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 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 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 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 防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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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7584
22 有關訴願制度目的及運作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實踐憲法上人民之訴願權
(B)維護人民權益
(C)人民不服經聽證程序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
(D)係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之機制
行政程序法109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份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現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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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1679
(C) 人民不服經聽證程序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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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條:
1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1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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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係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之機制
【釋字第295號】
憲法保障人民之訴願權,其目的在使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自行矯正其違法或不當處分,以維護人民之權益,若法律規定之其他行政救濟途徑,已足達此目的者,則在實質上即與訴願程序相當,自無須再踐行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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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39號】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利。就訴願而言,係在人民之權益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可循國家依法所設之程序尋求救濟,使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經由此一程序自行矯正其違法或不當處分,以維持法規之正確適用,並保障人民之權益。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利。就訴願而言,係在人民之權益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可循國家依法所設之程序尋求救濟,使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經由此一程序自行矯正其違法或不當處分,以維持法規之正確適用,並保障人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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