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某甲郵寄包裹,將郵費交付具郵務士身分的友人某乙,囑其購貼郵票。乙受託後竟不為購貼郵票,將郵費侵 吞入己,此一行為應如何論處?
(A)乙成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
(B)乙成立普通侵占罪(刑法第 335 條)
(C)乙成立公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
(D)乙成立公益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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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276), C(42), D(7), E(0) #1188810

詳解 (共 6 筆)

#2800223
本題甲將郵費交付乙囑其購貼郵票一事屬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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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5887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9年上字第1651號寄遞郵件,原應由寄件人自行購貼郵票。
某甲郵寄包裹,將郵費交與上訴人,託其購貼郵票,自屬私人間委託行為。
上訴人雖係郵務人員,但其持有此項郵費,並非基於公務上之關係,其受託後不為購貼郵票,意圖不法所有侵占入己,祇應構成普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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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645
先給大家看一下各項構成要件,了解差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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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9704

請問是因為購買郵票並非是郵務士,主要業務補助事務或附隨準備工作的範圍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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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081
22 某甲郵寄包裹,將郵費交付具郵務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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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257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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