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某甲基於殺害某乙的意思,錯把劑量不足以致死的毒藥,攙入乙的飲食中。在乙吃下有毒食物後,馬上後悔,
火速將其送醫救治。經醫師診療認定,縱然不接受治療,也不致危害其性命。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之行為成立不處罰的不能犯(刑法第 26 條)
(B)甲之行為成立殺人罪之準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
(C)甲之行為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犯
(D)甲之行為成立殺人罪之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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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28), C(63), D(160), E(0) #1188813
統計: A(56), B(228), C(63), D(160), E(0) #1188813
詳解 (共 5 筆)
#4950509
刑法27條後段規定-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準中止犯)
題中-甲錯把劑量不足以致死的毒藥,攙入乙的飲食中。
所以縱然不接受治療,也不致危害其性命。
因此結果不發生並非防止行為所致(只是劑量不足而非送醫治療),但是甲仍盡力為防止行為(將乙送醫)
所以為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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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187
不具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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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996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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