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2 關於中止未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考量,己意中止的行為人,刑罰必要性已經減少或消滅
(B)未了未遂的情形,行為人只須消極放棄行為的繼續實行,即可成立中止未遂
(C)行為人以「一行為」同時實現殺人未遂罪與傷害既遂罪,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可同時及於兩罪
(D)結果之不發生,非行為人防果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學理上稱為準中止犯
(E)不論是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均可能成立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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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80), C(265), D(40), E(102) #906358
統計: A(45), B(180), C(265), D(40), E(102) #906358
詳解 (共 6 筆)
#4201136
B選項確實有些語焉不詳,在未了未遂的情況,行為人只須消極放棄實行犯罪行為,即可成立中止犯,但同樣,該消極的放棄之外仍必須行為人出於己意中止方能論以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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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1095
中止未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其結果發生言。(積極要件)
白話解釋 已經做了,我不想要讓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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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835
B)未了未遂→消極放棄行為,並阻止犯罪既遂
C)中止未遂:實行之著手後,須己意中止其犯罪行為,與防止其結果發生者,故傷害既遂不得論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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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1085
1.刑法第27條關於「中止未遂」之規定,其法律效果為「必」減輕或免除其刑。如行為人符合其要件時,法官即必須在量刑上,給予減輕或免除之效果,而無裁量是否適用之餘地。
2.為何給予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效果的原因,有下列之看法:
(1)刑事政策理論:認為對於符合中止未遂規定之行為人,給予免除或減輕其刑的法律效果,是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以鼓勵行為人迷途知返,給予其一個回頭之「黃金橋樑」。
(2)獎賞理論:認為行為人因出於己意而中止犯行,其個人在客觀上之努力與主觀上之良知,足以均衡原來未遂行為應受到之非難,如同給予行為人赦免一般,而否定其刑罰之需要性。
(3)刑罰目的理論:認為行為人出於自願性放棄犯行,表現出其在主觀上之法敵對意思並非很強烈,其行為之危險性也較輕微。因此,以刑法預防犯罪之目的來思考,認為並無處罰行為人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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