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
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
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
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毀壞屍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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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9), B(585), C(389), D(1646), E(119) #906360
統計: A(1839), B(585), C(389), D(1646), E(119) #906360
詳解 (共 10 筆)
#4031705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毀損物品跟175已經被173吸收(高度吸收低度),不用再另外討論。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
毀滅自己的犯罪證據不罰,無期待可能性。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毀壞屍體罪
乙沒有毀損甲屍體的犯意,但是有殺人犯意。
p.s. 殺人後再毀損屍體的話,也不會討論毀損屍體罪,因為無期待可能性+已經被前行為(殺人罪)吸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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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065
B 之選項當然被A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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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700
165: 關係他人刑事被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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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805
題目說'乙將甲打昏',還沒將甲打死,所以甲還不是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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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4177
AB選項部分,可參考。
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5908 號刑事判決
因認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數住宅與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仍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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