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甲男與乙女之婚姻,下列何者為無效婚?
(A)甲、乙為四親等之養兄妹
(B)乙為甲前妻與第一任丈夫所生之女兒
(C)乙為甲已去世之表弟之妻
(D)乙、甲為八親等之堂姊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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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 B(1418), C(360), D(118), E(0) #2033920
統計: A(418), B(1418), C(360), D(118), E(0) #2033920
詳解 (共 7 筆)
#3583180
B是配偶(包括前妻或前夫)的血親,所以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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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2718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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