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A 遊樂場向 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責任保險。甲於 A 遊樂場遊玩時,因設施故障而受傷,事故後 1 個月,A 遊樂場破產結束營業。甲求償無門,乃依保險法第 94 條向 B 公司為直接請求損害賠償。B 公司主張 A 遊樂場未繳保費且違反遊樂設施定期保養特約條款規定,於事故發生後 2 週已解除契約,自不負理賠責任。下列關於 B 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有理由,因保險契約已經解除,保險人不負理賠責任
(B)無理由,保險契約效力屬 B 保險公司與 A 被保險人間之內部關係,不影響受害第三人甲對 B 保險 人之直接請求權
(C)有理由,因 A 遊樂場未賠付甲之前,損失尚未確實發生,B 公司本無須負責
(D)無理由,B 公司仍應理賠,理賠後再向已破產的 A 遊樂場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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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155), C(23), D(83), E(0) #3289082

詳解 (共 5 筆)

#6198153
A遊樂場向B保險公司(下稱B公司)投保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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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94: 第1項重點: 保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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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遊樂場向 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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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4428
1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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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1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3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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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B 公司主張 A 遊樂場未繳保費且違反遊樂設施定期保養"特約條款"規定,即使在危險發生後,依據保險法第68條第一項之規定,B公司得解除契約;另B公司於事故後二周已解除契約,亦符合第68條第二項準用第64條第三項之規定(需於一個月內解除契約),B公司解除契約之行為有效,B公司毋庸負賠償責任,故本題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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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6621
接前題,補充違背特約條款之效力﹝1﹞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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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04246
未解鎖
保險法 第94條 1.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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