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台灣光復後推行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奠定其後經濟發展的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適當?
(A)政府強制地主將土地以公告地價現值賣給實際耕作的佃農,若農民沒有足夠的資金,可向政府貸款
(B)政府沒收地主土地,強制發放給實際耕作的佃農,且政府不補償地主的損失
(C)政府強制徴收地主多餘的土地,發給地主公營企業的股票與實物債券作為補償
(D)凡是欲從事農業經營之人,若無土地,可以向政府申請開發國有土地,若經營有成,該土地可轉為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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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14), D(1), E(0) #574944
統計: A(2), B(3), C(14), D(1), E(0) #574944
詳解 (共 1 筆)
#1069440
1953年1月26日,總統令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1月,政府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餘由政府用徵收補償方法交佃農承租耕種。地主免徵耕地,政府強制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舍、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放領給現耕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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