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律規定之民眾科處罰鍰,已作成書面處分並合法送達後,當事人逾期仍未繳納時,此時應起算:
(A)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請求權之法定期間
(B)行政罰法第27條之裁罰期間
(C)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執行期間
(D)訴願法第14條之訴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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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6), B(880), C(1884), D(104), E(0) #1533178
統計: A(586), B(880), C(1884), D(104), E(0) #1533178
詳解 (共 6 筆)
#2261434
題目要問的是逾期未繳納-->所以就要用行政執行法囉
行政執行法§2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法§4 ...但書。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逾期不履行者 "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訴願法§14: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不服行政處分的話,應於30天內提起訴願。
補充:行政執行法第7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 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 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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