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非屬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原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執行之要件?
(A)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
(B)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C)有急迫情事
(D)原行政處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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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9), B(187), C(501), D(1589), E(0) #1533181
統計: A(1129), B(187), C(501), D(1589), E(0) #1533181
詳解 (共 5 筆)
#1658003
訴願法§93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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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330
簡單來說,不是為了維護重大公益所必要才可以停止執行
亦即,為了維護重大公益所必要,不可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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