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屬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原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執行之要件?
(A)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
(B)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C)有急迫情事
(D)原行政處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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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9), B(367), C(992), D(4551), E(0) #362230
統計: A(2129), B(367), C(992), D(4551), E(0) #362230
詳解 (共 10 筆)
#449334
| 第 93 條 |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 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
反面解釋~"~
93
0
#2678338
這題的意思容易看反
題目是問什麼情況可以停止原處分
(A)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
(B)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C)有急迫情事
自然是可以停止的情況
至於
(D)原行政處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既然原處分是要維護重大公共利益,那幹嘛停止?
白話翻譯,應該就是這樣子吧?
請指教
49
0
#1386069
D原行政處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這個情況機關即不得停止執行
32
0
#561290
| 條 | |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 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
29
2
#1299226
1. 訴願93條 停止執行
1項 原VA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訴願s93 VS訴訟s116(停止執行)
2項 原VA之❶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❷原VA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重大喔
受理訴願機關or原處分機關得(1)依職權or (2)依申請,就原VA之全部/一部,停止執行。
3項 前項情形,AP法院亦得(3)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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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8736
20 下列何者,非屬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原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執行之要件?
(A)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
(B)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C)有急迫情事
(D)原行政處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並非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簡單來說,原本的行政處分如果明顯不合法、會發生難以回復損害、有急迫情事,那當然得停止;反之如果原行政處分是為了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那當然要維護公共利益啊!怎麼還能停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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