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之土地遭鄰人乙占用,乙並於其上搭建違章建築。甲去函要求違建主管機關拆除乙之違建,但主管機關於接獲此函後卻持續無任何回應。請問對於主管機關之消極不回應,甲可否尋求救濟?
(A)因無處分即無救濟,故甲不得提出救濟
(B)甲可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滿3個月起,方得提出訴願
(C)甲對主管機關的消極不回應,可提出訴願
(D)甲應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3個月內,方得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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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689), C(1916), D(320), E(0) #1533189
統計: A(86), B(689), C(1916), D(320), E(0) #1533189
詳解 (共 7 筆)
#2318928
第2條(對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訴願)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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