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公共設施? (A)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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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眼鏡哥 國三下 (2021/10/31)
108/12/03法務部新聞稿 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配合實務見解,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人民權利侵害之國家賠償事件,不以公共設施之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為必要,均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又考量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亦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之侵害,本次修法爰將「人身自由」增列為本條之保護客體。(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1 項) 現行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已經沒限定公共設施須公有的,這題的答案可能要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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