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國家應保障僑胞之:
(A)社會救助
(B)與本國之文化聯繫
(C)政治參與
(D)醫療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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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5), C(1948), D(35), E(0) #134554
統計: A(33), B(45), C(1948), D(35), E(0) #134554
詳解 (共 1 筆)
#5101153
(A) 社會救助
依據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 :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
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C)政治參與
依據增修條文第10條第13項 :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D)醫療保健
依據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 :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
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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