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責任說(過失責任說): 指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上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 由於公務員資歷通常不足,乃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責賠償則任,所以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個別公務員具有不法性之故意或過失之規則條件為前提。 *意即以個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行為及責任為條件判斷標準。2、自己責任說: 視公務員如國家手足,其執行職務,因違法造成之民事賠償責任,不以個別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任成立為前提,國家應負 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係國家自己的責任,而非國家帶公務員負責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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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者,
稱為代位責任說(過失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不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者,
稱為自己責任說(無過失責任)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22.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不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者,稱為:(A)代位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