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而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為原告
(B)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C)以行政院為被告
(D)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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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191), C(4219), D(392), E(0) #198589
統計: A(222), B(191), C(4219), D(392), E(0) #198589
詳解 (共 8 筆)
#211467
C: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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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758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110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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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33514
第 102 條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 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 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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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16
第 102 條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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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38598
...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102條,4F沒給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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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381
樓上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18條
"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案人" 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
以 "各該選舉委員會" 為被告 向 "管轄法院" 提起選舉罷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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