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大陸法系最重視的法源是:
(A)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之法律
(B)習慣
(C)風俗
(D)法理
統計: A(4156), B(99), C(26), D(285), E(0) #198591
詳解 (共 1 筆)
大陸法 vs.海洋法
[大陸法]又稱歐陸法系、羅馬法系
1. 歐陸法系(civil law、civilian law、Roman law),亦稱民法法系、大陸法系、市民法、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日爾曼法系,受羅馬法影響而成立的法律系統,與英美法系並列的當今世界兩大重要法系之一,覆蓋了當今世界的廣大區域,德國、法國、義大利、日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中華民國等均為歐陸法系地區。
2. 大陸法特點
(1) 歐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通常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國行政法、台灣就承認判例法);
(2) 具有悠久的法典編纂的傳統;
(3) 在法學理論上崇尚理性主義、傾向於建構重視邏輯,抽象化的概念體系;
(4) 在司法審判中傳統上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條審判,以三段論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
(5) 強調公、私法的區別。(這些法系的國家通常都有完整、獨立的民法典)
[海洋法]又稱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
1. 起源於中世紀的英格蘭,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約24億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或混合民法系統中。該法系與歐陸法系(又稱「大陸法」)並稱為當今世界最主要的兩大法系。英美法系的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2. 海洋法特點
(1) 遵循判決先例:英美法系在某些法律方面多採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強調「遵循先例原則」;仍需注意,普通法國家還是有一定數量的成文法法典但未動搖判例之優先地位
*審判中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對抗制;辯論式的訴訟制度)和陪審團制度,對於司法程序比較重視,即救濟先於權利(remedies precedes rights);
(2) 符合社會動脈: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發展往往依賴司法實務人員(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動,即法官實質上透過做出判決起到了立法的效果。普通法在歷史上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習慣法的基礎上,歸納總結而形成的一套適用於整個社會的法律體系。
*法學家吳經熊與華懋生認為:「研究過比較法律的人,總說英美不成文法裡,所討論到的法律或法學問題,比較大陸成文法裡,多而且精。這因為英美判例中,多討論到法理的精微處所。他們沒有死條文可以援用,非要反覆研討到無懈可擊的時候,才成功到法律的效力,而可以拘束訟案,折人心服。所以闡發法理就立時引起法律的變更創造,律師法官,全神注此;法理日精,法律日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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