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幼兒園的基礎評鑑結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礎評鑑結果之公布,基於個資法與保密原則,
僅公告通過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評鑑報告
(B)評鑑結果公佈後三個月內應完成
改善
(C)未通過者,應就全部評鑑之項目,辦理再次追蹤評鑑
(D)受評鑑幼兒園對評鑑報告初
稿不服者,應於收到評鑑報告後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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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9), B(436), C(122), D(2102), E(0) #1616713
統計: A(469), B(436), C(122), D(2102), E(0) #1616713
詳解 (共 4 筆)
#2311813
(A)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
(B)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
(C)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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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2111
第 15 條
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A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
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
專業認證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通過專業認證評鑑之幼兒園園名
、接受專業認證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評鑑報告登錄於本部指定之網站,
並報本部備查。
第 16 條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
結果B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C依原評
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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