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有下列哪一項情形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五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五日者
(B)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C)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九日者
(D)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303), C(6), D(12), E(0) #1528980

詳解 (共 2 筆)

#2359488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連...
(共 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4367592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2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