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將土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對乙之負債,其後乙又將該對甲之債權為丙設定權利質權,擔保對丙之負債,甲死亡時,乙為甲之唯一繼承人而繼承甲之財產,甲、乙、丙間之權力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A)債權消滅
(B)抵押權消滅
(C)權利質權消滅
(D)權力並未發生變化
統計: A(74), B(264), C(54), D(599), E(0) #149951
詳解 (共 7 筆)
民法1148條1項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民法344條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762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本題乙對甲有債權,甲對乙有債務,甲死亡後由其唯一繼承人乙繼承債務下,原則上,因其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乙,債之關係消滅,但乙對甲之債權為丙之權利質權之標的,即例外的不消滅下------ (A)債權消滅 (C)權利質權消滅,就不對了。
再者,乙繼承甲之土地後,取者該土地之所有權,與其原對甲得主張之抵押權,原則上,因混同而消滅,但該抵押權之存續對於丙原得對甲主張之權利質權具有優先性(因抵押權設定在先),故抵押權例外的不消滅下-------(B)抵押權消滅,也不對。
綜上,答案只有(D)了。
以上係個人所知,有錯請指教更正。
從混同的角度直接分析,權利會因混同而歸於消滅,ㄧ如:
抵押權人取得抵押人之不動產時,如本題乙繼承甲之抵押物時,原則上抵押權與所有權都歸屬ㄧ人而消滅,但因為另涉及有對丙之權利質權【本題換作另有第二胎抵押權結果亦同】,所以抵押權仍然存在【聽來很弔詭,甲都消失人間如何還?】
然而此時關鍵在乙系以他對甲的債權作權利質權,因此當乙屆期無力清償,丙可請求將債權移轉予乙,此時便需拍賣該抵押物,就原債權額取償,償付予丙,剩餘的仍由乙自己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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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乙將對於甲的抵押權出質給丙,因質權綁住抵押權,故兩者皆不因繼承發生混同消滅。
債之消滅:
清償、提存、抵消、免除、混同~
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是這樣嗎?!
繼承篇有條法條規定
對於被繼承人 其繼承人應繼承其非被繼承人之專屬權利之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