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簽發面額 10 萬元、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3 日之本票予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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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yuchen8 小一下 (2019/03/31)
(A)(B):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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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咚咚 大二上 (2022/08/15)
執票人 對 匯票承兌人/本票發票人之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A) 105/1/2 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已消失=>(B) 故也無追索權可言。 執票人 對 匯票承兌人/本票發票人之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若為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 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票據法第96條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C)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