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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甲簽發面額 10 萬元、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3 日之本票予乙,以清償債務,乙於票據到期日前將該本票 背書轉讓給丙。丙其後不幸死亡,其唯一繼承人丁於民國 106 年 1 月 5 日始發現該本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對本票發票人甲之付款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仍得主張票據權利
(B)丁仍得對前手乙行使追索權
(C)因甲、丙之間無任何原因關係存在,丁本不得向甲主張票據權利
(D)丁得依票據法之規定,向甲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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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yuchen8 小一下 (2019/03/31)
(A)(B):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鄭橙 大二上 (2017/09/19)
超過三年前應該吧?
4F
咚咚 大二上 (2022/08/15)

執票人 對 匯票承兌人/本票發票人之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A) 105/1/2 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已消失=>(B) 故也無追索權可言。

執票人 對 匯票承兌人/本票發票人之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若為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
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

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票據法第96條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C)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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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甲簽發面額 10 萬元、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3 日之本票予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