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當繼承人為兩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 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下列種登記
(A)公同共有
(B)區分所有
(C)分別共有
(D)部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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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8), B(5), C(15), D(7), E(0) #96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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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120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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