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是證券商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
(A)變更機構名稱
(B)變更資本額
(C)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
(D)與其他證券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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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167), C(2031), D(192), E(0) #2342981

詳解 (共 2 筆)

#4281839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五、合併或解散。
六、投資外國證券商。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前項所列須
先報經核准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
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
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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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6269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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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65216
未解鎖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 條 證券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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