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為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法人不得享有?
(A)姓名權
(B)遺產繼承權
(C)名譽權
(D)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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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972), C(50), D(382), E(0) #2084501
統計: A(77), B(972), C(50), D(382), E(0) #2084501
詳解 (共 7 筆)
#5628303
民法第1111-1條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法人可以當監護人
===>法人可以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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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0950
4F
法人監護權可以看第1111條及1111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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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2403
這題想較多的應該是B、D
遺產繼承權 可享成拋棄繼承、應繼分、特留分...等
法人應該是不會有
監護權的部分可參考1111-1的第四款,可知法人得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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