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三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B)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C)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之薪資(本薪及學術研究費)
(D)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回復其聘任關係,毋須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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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十日內(C)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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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A)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