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三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B)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C)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之薪資(本薪及學術研究費)
(D)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回復其聘任關係,毋須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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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224), C(51), D(48), E(0) #15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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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495
(A)十日內(C)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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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7153
第 14-1 條(A)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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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130
(A)
第 26 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第十八條規定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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