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於地籍調查表編造後,因申請複丈分割登記而增加地號者,新分割出土地 之地籍調查表,其表號應如何編列? (A)以原表號之子號編列 (B)以已編表號之次一號編列 (C)以5000 號起編列 (D)以任一空號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