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原處分停止執行之要件中,以下何者錯誤?
(A)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 義
(B)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C)有急迫情事
(D)相對人死亡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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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 B(109), C(196), D(3318), E(1) #142645
統計: A(405), B(109), C(196), D(3318), E(1) #142645
詳解 (共 9 筆)
#535813
|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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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46877
例如某甲死亡,其未繳清罰緩應自其遺產內扣除,行政處分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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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442
不要把要件拆開看比較好。
(1)合法性顯有疑義。
(2)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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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174
| 第 87 條 |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 之人,承受其訴願。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理訴願機 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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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50409
合法性顯有疑義者
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急迫情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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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852
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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