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行政秩序罰之處罰主體為法院?
(A)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之停止營業
(B)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上之罰鍰
(C)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之吊扣汽車牌
照
(D)人民團體法上之撤銷許可〔94 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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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7), B(331), C(567), D(861), E(0) #142646
統計: A(2417), B(331), C(567), D(861), E(0) #142646
詳解 (共 10 筆)
#322762
社維法19條
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應移送簡易庭(法院)裁定:罰緩、沒入、申誡→由警察自行處理即可。是以,並非社維法全部處罰皆由法院或警察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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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177
A 社維法的停止營業,要由法院處罰.(社維45.只有符合43I的情形,才由警察機關處罰.其他情形都須交由地院簡易庭裁定.)
B 看該人員應該跟哪個單位申報,就由那個單位處罰罰鍰. (申報2,4,12)
C 吊扣牌照是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道交8,18),不服的話,得在30日內向地院行訴庭提撤銷訴訟(道交87)
D 人民團體法的廢止許可,由主管機關為之(內政部or直轄市政府or縣市政府) (人民團體3,58)
B 看該人員應該跟哪個單位申報,就由那個單位處罰罰鍰. (申報2,4,12)
C 吊扣牌照是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道交8,18),不服的話,得在30日內向地院行訴庭提撤銷訴訟(道交87)
D 人民團體法的廢止許可,由主管機關為之(內政部or直轄市政府or縣市政府) (人民團體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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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27
行政秩序罰之處罰主體為行政法院
例外為法院的有
1.交通裁決(釋418)
2.選舉罷免(2審終結)
3.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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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261
下列何種行政秩序罰之處罰主體為法院?
(A)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之停止營業 ----地方法院
(B)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上之罰鍰 ----監察院
(C)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之吊扣汽車牌照---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人民團體法上之撤銷許可---主管機關
(A)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之停止營業 ----地方法院
(B)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上之罰鍰 ----監察院
(C)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之吊扣汽車牌照---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人民團體法上之撤銷許可---主管機關
綜上所述,此題這樣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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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09
5F 說錯了吧 CD都是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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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547
處罰主體
(A)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之停止營業(法院) (B)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上之罰鍰(監察院) (C)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之吊扣汽車牌 照(主管機關) (D)人民團體法上之撤銷許可(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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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465
交通違規被處以罰鍰,乃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故交通違規罰單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應依行政執行程序為之,其執行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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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545
修法後 交通裁決歸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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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69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及第4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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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26
| 第 43 條 |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 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 |
| 第 44 條 |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 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 |
| 第 45 條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 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 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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