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加班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加班是實務界之用語,勞動基準法上之用語..-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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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印地安納瓊斯 大二上 (2017/06/28)
(C)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雇主始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已修法,請改選項(C)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一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份,雇主始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 勞動基準法 現條文(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