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民法中有些財產權的訴訟,若上訴所得利益未達一定金額,則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此「一定金額」的額數為何?
(A)新台幣三十萬元
(B)新台幣五十萬元
(C)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D)新台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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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619), C(4141), D(127), E(0) #139800
統計: A(137), B(619), C(4141), D(127), E(0) #139800
詳解 (共 10 筆)
#178471
司法院91年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釋:
發文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要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來源 : http://wangesquire.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5120.html
發文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要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來源 : http://wangesquire.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5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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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35
司法院已經以命令增為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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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07
民訴466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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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604
嚴格的說本題應該無答案,因為題目並未提到民事訴訟法,僅是民法而言的話,答案應該是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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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17
民事訴訟法466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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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09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三項規定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增至150萬。
司法院於91年1月29日(91)院聽民一字第03075函,將上訴利益
提高為150萬,所以答案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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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27
100萬+-50萬,那50萬、100萬、150萬不是都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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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10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三項規定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增至150萬。
司法院於91年1月29日(91)院聽民一字第03075函,將上訴利益
提高為150萬,所以答案150萬。
司法院於91年1月29日(91)院聽民一字第03075函,將上訴利益
提高為150萬,所以答案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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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98
應該是一百五十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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