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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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Yin Hui Huang 大一下 (2017/07/04)
公司法 (A)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 。 (B)公司董事 第 192 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C)董事會為決議時,有利益衝突的董事於表決時必須迴避,否則此一決議無效。 第 178 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第 191 條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D)每年度會計終了,董事會必須編造相關財務與業務表冊送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決議。 第 228 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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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PJ-你好我是幽默風趣考生 大三下 (2019/07/16)
第108條 (有限公司)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代表公司...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