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據我國刑法對於正犯與共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甲與公務員乙共同合作,收取賄賂,這兩人是刑法上所說的共同正犯
(B)丙幫助丁實行犯罪,只有當丁知道丙的幫助行為時,丙才是丁犯罪行為的幫助犯
(C)戊是公務員己的配偶,己想要收取賄賂,戊幫忙己代收,因為戊本身不是公務員,所以戊不會是 己的從犯
(D)庚教唆辛實行犯罪,辛受教唆後實行犯罪行為。但是庚本身沒有實行犯罪行為,因此庚不需要受 到任何刑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925), B(288), C(276), D(236), E(0) #603406
統計: A(8925), B(288), C(276), D(236), E(0) #603406
詳解 (共 10 筆)
#914588
所以公務員的配偶收錢,公務員仍有罪,配偶是幫助公務員犯罪,配偶是幫助犯,所以配偶是公務員的從犯!
106
2
#984773
正解是刑法31條
根本不關貪汙治罪條例
先生是公務員所以是身分犯的正犯,太太為共同正犯,但得減輕其刑
33
1
#3719714
(B) 丙幫助丁實行犯罪,只有當丁知道丙的幫助行為時,丙才是丁犯罪行為的幫助犯
(刑法第 30 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C ) 戊是公務員己的配偶,己想要收取賄賂,戊幫忙己代收,因為戊本身不是公務員,所以戊不會是己的從犯
因刑法第31條明文規定,與具有一定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仍以正犯或從犯論罪。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明文規定。
所以,不是只有公務員才會構成貪污罪,其他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的人也是貪污罪的共犯。例:甲開車,乙把風,丙丁進入銀行搶劫。)
(D) 庚教唆辛實行犯罪,辛受教唆後實行犯罪行為。但是庚本身沒有實行犯罪行為,因此庚不需要受 到任何刑罰
(刑法第 29 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30
0
#1172055
17
2
#1172052
| 第 31 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
16
1
#881620
刑法
(A)第 28 條
(B)第 30 條
(D)第 29 條
(A)第 28 條
(B)第 30 條
(D)第 29 條
11
1
#1094919
刑法31條是吳淑珍條款
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