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據我國刑法對於正犯與共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甲與公務員乙共同合作,收取賄賂,這兩人是刑法上所說的共同正犯
(B)丙幫助丁實行犯罪,只有當丁知道丙的幫助行為時,丙才是丁犯罪行為的幫助犯
(C)戊是公務員己的配偶,己想要收取賄賂,戊幫忙己代收,因為戊本身不是公務員,所以戊不會是 己的從犯
(D)庚教唆辛實行犯罪,辛受教唆後實行犯罪行為。但是庚本身沒有實行犯罪行為,因此庚不需要受 到任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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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25), B(288), C(276), D(236), E(0) #603406

詳解 (共 10 筆)

#914588
所以公務員的配偶收錢,公務員仍有罪,配偶是幫助公務員犯罪,配偶是幫助犯,所以配偶是公務員的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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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938
(A)公務員甲與公務員乙共同合作,收取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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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120

C應該是刑法31條才對吧!!

第三十一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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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773

正解是刑法31條

根本不關貪汙治罪條例

先生是公務員所以是身分犯的正犯,太太為共同正犯,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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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9714

(B) 丙幫助丁實行犯罪,只有當丁知道丙的幫助行為時,丙才是丁犯罪行為的幫助犯

(刑法第 30 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C ) 戊是公務員己的配偶,己想要收取賄賂,戊幫忙己代收,因為戊本身不是公務員,所以戊不會是己的從犯

(犯罪共犯:總統夫人吳淑珍不是公務員,為何觸犯貪污罪?

因刑法第31條明文規定,與具有一定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仍以正犯或從犯論罪。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明文規定。

所以,不是只有公務員才會構成貪污罪,其他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的人也是貪污罪的共犯。例:甲開車,乙把風,丙丁進入銀行搶劫。)


(D) 庚教唆辛實行犯罪,辛受教唆後實行犯罪行為。但是庚本身沒有實行犯罪行為,因此庚不需要受 到任何刑罰

(刑法第 29 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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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055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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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052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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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620
刑法
(A)第 28 條
(B)第 30 條
(D)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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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919
刑法31條是吳淑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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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063
原本答案為A,D,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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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6461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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