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甲文學才能卓越,雖受僱於乙公司擔任資訊工程師,日常生活仍以創作網路小說為樂。乙公司老闆丙發現甲的文學才能,因而願意出資聘請甲撰寫丙的傳記(契約中並未規定誰為著作人,也未約定甲所撰寫的丙傳記,著作財產權歸誰所有)。甲之後因為急需金錢,私下印刷銷售丙之傳記得利。 依據我國之著作權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丙傳記由甲所撰寫,該傳記的著作財產權仍屬於甲
(B)因為丙傳記由甲所撰寫,而又因為甲是乙公司的受僱人,丙傳記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乙公司所有
(C)因為丙是出資者,丙才是甲所撰寫傳記的著作財產權擁有者
(D)乙公司可以控告甲,因為甲私下銷售其所撰寫的傳記,係屬侵害乙公司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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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0), B(790), C(905), D(642), E(0) #603413
統計: A(2950), B(790), C(905), D(642), E(0) #603413
詳解 (共 10 筆)
#868361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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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467
僱用 受僱人 著作人
聘用 受聘人 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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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298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比較: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以受僱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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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1026
[受聘]
著作人:受聘人(可約定改為出資人)。
著作財產權:有約定歸出資人;無約定歸受聘人(但出資人可以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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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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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702
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僱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僱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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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4054
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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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215
著作權法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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