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那一件事情不是警察在處理家庭暴力防治事項相關工作時,依據法律應盡的義務?
(A)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 措施
(B)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 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C)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D)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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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1435), C(189), D(5328), E(0) #603400

詳解 (共 7 筆)

#868521

(D)法院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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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166
第48條(警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可採取之方法)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五、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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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171
第16條(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之核發)【相關罰則】第3項~§61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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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608
(A),(C)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8 條
(B)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2 條
(D)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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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594
第48條(警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可採取之方...
(共 4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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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120
保護令 法院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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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165
第22條(保護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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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6448
未解鎖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EN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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