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關於民法物權編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我國民法已經承認,可以經由習慣創設物權
(B)質權包含不動產質權與動產質權二種
(C)因為所有權神聖原則,所有權人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其所有權,無須在意是否會損害到鄰人的所有權
(D)對於已經登記之土地,即使占有再久的時間,占有人不能主張時效取得任何物權上的權利
統計: A(2090), B(1360), C(114), D(1279), E(0) #603409
詳解 (共 10 筆)
(A)民法§757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B)質權包含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二種
(D)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得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以外財產權。
對於已登記之不動產,雖不可主張成為所有權人,但卻可以主張請求成為地上權人。
*補充
動產質權
所謂動產質權,係指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
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
所以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之一種,為得就質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現行條文無類此文字,修正草案已增列)。
例如:甲向乙借錢,為擔保將來甲之清償,甲將其所有之動產,
如汽車、電視、電腦等作為擔保,設定動產質權予乙。
權力質權
所謂權利質權者,乃以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為標的設定之質權(民法第九百條參照)。
本質上與動產質權近似。惟其權利,無論為金錢債權、證券債權或無體財產權,
必以有讓與性、融通性為必要。除本身自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民法第九百零一條)。
例如甲欠乙一百萬元,為擔保該債權之清償,甲以其對丙之二百萬元債權,設定質權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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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取得時效完成後,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須經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人之地位〈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因此,在占有人主張依時效取得地上權前,土地所有人仍得主張該占有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被占有之土地〈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參照〉。
(C)近代民法原則:
1.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
2.契約自由原則:他人不可干涉
3.過失責任原則:僅故意、過失才須負責
現代民法趨勢:
1.所有權社會化:須顧及公共利益
2.契約自由之限制:須取得平等經濟地位,否則法律得限制
3.無過失責任:保護被害人
(D)§772 已登記之不動產,占有20年(善意無過失占有10年),時效取得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Ex: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質權、著作財產權等。
不動產的一般取得,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20年之 未登記的不動產
因為已經登記,所以土地所有權無法取得,即使善意無過失也不行。
但地上權可以取得
(C)法國大革命的首要任務是使所有權財產化、私人化、神聖化,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作為革命成果之一,便是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私人所有權神聖原則,《法國民法典》第544條對所有權下了著名的定義:“所有權是對於物所享有的絕對物限制的用益、處分的權利。”這一規定的政治目的便在於鞏固所沒收的外逃貴族和教會財產的獲得者通過大革命而已經取得的權利,為物權法定原則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