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甲與乙結婚,結婚時,雙方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跟乙的財產必須區分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B)甲對於乙在結婚期間所欠下的債務,負有用自己的財產加以償還的義務
(C)甲與乙必須把彼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內所得之財產,存在共同之帳戶內,共同使用收益
(D)甲的財產即使在婚姻存續期間內,仍由甲自己來使用、收益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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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7), B(391), C(252), D(5066), E(0) #603402

詳解 (共 8 筆)

#972366
(A)第 1017 條  法定財產制 (B)第 1023 條 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C)不知道在哪裡捏...但好像不符合分別財產制就是了
 (D)第 1044 條 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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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713
(B)甲對於乙在結婚期間所欠下的債務,負有用自己的財產加以償還的"義務"<--並沒有義務 
1023條只是說如果另一方幫忙還了,對另一方有請求權,但這前提是建立在另一方自願幫忙清償,法律上沒有這個義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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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520
(C)第1031條 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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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931
法定財產是目前最為常見之夫妻財產制,只要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當然適用此等夫妻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參照)。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一千零五條參照)。且法定財產制為最方便之夫妻財產制,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民法第一千零七條第一千零八條參照)。
  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參照)。因此,在法律上即不會產生夫之債權人卻可查封妻之財產或妻之債權人卻可查封夫之財產的不公平現象。其次,夫妻可以各自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之財產(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參照);讓夫妻對於自己之財產保有相當之獨立自主性,打破先前夫妻「聯合財產」之規定。此外,夫妻尚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參照);於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並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參照)。
参考網站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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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613
民法
(A)第 1017 條
(B)第 1023 條
(D)第 10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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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172
(B)應該也對耶!!
民法第1046條: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清償,適用第1023條之規定。
民法第1023條: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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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779
k8w235~感謝你啊~讓我看到重點^^thanks~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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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5
分別財產制→民§1044~104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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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6451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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