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勞動基準法基於保護勞工的需要,制定了許多強行規定來限制勞動契約的內容。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保護童工、女工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A)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B)女工一旦懷孕超過3個月,雇主即不得要求該女工從事工作
(C)雇主絕對不可以僱用低於15歲以下的兒童進行工作
(D)經工會同意後,雇主仍可要求童工在晚上12點到凌晨3點之間工作
統計: A(7446), B(100), C(887), D(204), E(0) #603399
詳解 (共 10 筆)
(B) (勞基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基法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C)(勞基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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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
(D)( 勞基法第48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被這題騙了 看到不可僱用未滿15歲 就選這個答案......沒想到A的答案更好
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 第 45 條
(A) 民國104年12/19修正44條後 A也錯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 童工 。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 45 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8 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 51 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