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何者不是考試院會議之成員?
(A)考試院副院長
(B)考選部部長
(C)考試委員
(D)考試院秘書長
統計: A(82), B(998), C(318), D(3226), E(0) #603396
詳解 (共 10 筆)
考試院組織法§7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 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A)行政院副院長
(B)行政院秘書長
(C)部會首長
(D)政務委員
(C)18 關於考試院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考試院會議以考試院院長為主席
(B)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由考試院會議決定
(C)考試院會議由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以及考試委員組織之
(D)考試院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2 條
考試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均應列席。
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六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
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第九條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
一、關於本院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是去當會議紀錄的吧?
所以?秘書長也要列席 那不就四個答案都可以?
考試院會議成員,也包含應列席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