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對行政院請求覆議之案件有:
(A)提出權
(B)接受報備之義務
(C)核可權
(D)專交立法院之義務
統計: A(214), B(237), C(3435), D(385), E(0) #603397
詳解 (共 8 筆)
※總統職權
1.代表國家之權
憲法§35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2.統帥權
憲法§36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3.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權
憲法§37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4.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憲法§38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本項職權之行使須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及立法院之議決。
5.宣布戒嚴之權
憲法§39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戒嚴案須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通過或追認,不過情況緊急時,總統得經行政院呈請,宣告戒嚴,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6.赦免權
憲法§40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1)大赦:已受刑之宣告者,使其宣告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使其追訴權消滅,不受追訴。大赦須經立法院及行政院之議決,全國性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2)特赦:受刑之宣告者,免除其刑之執行(罪仍在,僅免除執行)。如再犯罪,構成累犯。
(3)減刑: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4)復權: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回復其被褫奪之公權。
7.任免文武官員權
憲法§41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1)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副院長、部會首長、政務委員: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2)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者: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審計長、監察委員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3)臺灣省省政府委員與省諮議會議員: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8.授予榮典權
憲法§42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9.緊急命令權
憲法§43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緊急命令發布條件:
(1)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
(2)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10.院際爭執調和權
憲法§44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11.設置國家安全機構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2 Ⅳ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12.解散立法院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2 Ⅴ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13.覆議核可權
憲法增修條文§3 Ⅱ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14.咨請立法院開臨時會
憲法§69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 總統之咨請。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15.發動公投
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議決,就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16.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釋字第627號:
二、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經立法院追認,總統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有覆議核可權,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諮詢:總統對公文函送立法院、監察院用諮
復議案,總統有核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