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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某甲是X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3,000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7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請問該府如欲實現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返還請求權存在之行政訴訟
(B)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將本案直接移送至行政執行處,發動行政執行程序
(D)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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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6F
107tock 大一上 (2016/05/20)
這題依照現行法制,是不是可以直接用行政程序法127條
直接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7F
Wendy 高三上 (2016/10/25)

B是104年6月司法實務的見解

C應為104年12月修法後之解決辦法


請阿摩解答修改為C,並加註以行政處分為之但仍不返回者

8F
張翔翰 國一上 (2017/02/18)


釋字第 570 號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
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並對違反者予以處罰,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應由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上開職權命令未經法律授權,
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影響又非屬輕微,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
保留原則不符,均應不予適用。

行程 第174- 1條(職權命令)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第5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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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某甲是X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3,000元之職務加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