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關於集會遊行法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外,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B)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C)負責人不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通知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D)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主管機關應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統計: A(331), B(137), C(202), D(695), E(0) #3461242
詳解 (共 10 筆)
(A) 集遊法§9 I 但書規定: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因此,只要檢具集會遊行申請書等相關資料,立即可以提出申請,不受日期限制,但仍然必須符合相關要件。
(B) 集遊法§12 III
(C) 集遊法§16 I 中段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集會遊行法第25條
第 25 條
第 12 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2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11條第1款至第6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A) 關於申請期限
• 重點: 法律原則上要求「事前申請」,給警察機關時間規畫交通疏導。
• 規定: 負責人應於 6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 例外: 針對「緊急性」(如突發重大社會事件)與「偶發性」(無發起人的自發聚集)集會,因為無法預見,所以不受 6 日前的限制。
(B) 關於主管機關的通知義務
• 重點: 為了防止公權力用「拖延戰術」來沒收人民的集會權。
• 規定: 主管機關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通常是收受申請之日起 3 日內)通知負責人。
• 法律效果: 如果警察局忘了回覆或故意不回,法律直接認定為「視為許可」,負責人可以直接舉行集會。
(C) 關於不服救濟(申復程序)
• 重點: 如果申請被駁回,人民有權利抗議。
• 流程: 負責人要在收到通知後 24 小時內,準備好理由書。
• 管道: 先交給「原主管機關」(例如分局),再由分局轉呈給「上級警察機關」(例如警察局)進行裁決。這是一個加速版的行政救濟。
(D) 錯誤所在:裁量權的運用(核心考點)
這個選項是這題的陷阱,錯誤在於 「應」 與 「得」 的差別:
• 法條文字: 《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規定,對於應經許可而未經許可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 為什麼不是「應」?
1. 比例原則: 法律賦予現場指揮官「裁量權」。如果一場集會雖然沒申請,但人數很少、大家都很乖、沒有阻礙交通或發生暴力,警察可以選擇「不強制驅散」。
2. 憲法保障: 集會自由是基本權。如果法律強行規定警察「一定要」驅散所有未申請的集會,會被認為過度干預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