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關於集會遊行法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外,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B)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C)負責人不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通知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D)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主管機關應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A)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外,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B)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C)負責人不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通知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D)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主管機關應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統計: A(451), B(181), C(322), D(1091), E(0) #3461242
詳解 (共 10 筆)
(A) 集遊法§9 I 但書規定: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因此,只要檢具集會遊行申請書等相關資料,立即可以提出申請,不受日期限制,但仍然必須符合相關要件。
(B) 集遊法§12 III
(C) 集遊法§16 I 中段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集會遊行法第25條
第 25 條
這題考的是《集會遊行法》的核心規定。答案選 (D),因為它的敘述少了一個很關鍵的**「得」**字(法律上「應」和「得」差別非常大!)。
我們一樣用最簡單的白話邏輯,幫你搞懂每一個選項在考什麼:
核心解析:為什麼 (D) 是錯誤的?
(D) 未經許可之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法律規定: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對於這種沒申請就上街、或是被逮到違反規定的集會,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為什麼是「得」而不是「應」?
「應」的意思是: 警察非做不可,只要看到沒申請的群眾,不論現場多和平,警察都「必須」馬上衝過去警告或命令解散。
「得」的意思是: 警察有裁量權(可以選擇要做或不做)。如果現場大家只是和平靜坐、沒有鬧事、沒有擋到救護車,現場最高指揮官可以評估「先觀察就好,不一定要馬上強制解散」,避免當場爆發更大的警民衝突。
結論: 法律給警察的是彈性(得),選項寫成強制(應),所以 (D) 是錯的。
其他選項為什麼正確?(集遊法的數字與程序考點)
(A) 室外集會遊行應於「六日前」申請(除了緊急、偶發)
解析: 正確。這是《集遊法》第 9 條的死背題。一般正常的集會要在 6 日前提出申請(如果是重大天災等緊急狀況,則是 2 日前;偶發性集會則完全不用事前申請,這就呼應了我們上一題講的釋字 718 號)。
(B) 主管機關沒在期限內通知,視為「許可」
解析: 正確。這是為了保護人民。如果人民提早申請了,結果警察機關效率太慢、裝死不回應,法律規定時間到了就**「直接當作警察已經答應了(視為許可)」**,人民可以直接上街。
(C) 不服不予許可通知者,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解析: 正確。這是一條非常特別的救濟程序(《集遊法》第 16 條)。
一般行政處分不爽是要去提起「訴願」,但集會遊行時間通常很急(例如這週末就要辦),訴願流程一走就是幾個月,根本來不及。
所以法律規定了特別的**「申復」機制:收到不許可通知的 24 小時內,用書面送給原本的警察局(分局),由分局直接轉送給上級警察機關**(例如:分局不准 \rightarrow 送給市警局),上級機關必須在 24 小時內快速做出決定。
? 考前兩天速記重點
1. 解散命令: 警察是**「得」**警告、制止、命令解散,不是「應」。
2. 申請時間: 正常 6 日前(緊急 2 日前,偶發免申請)。
3. 已讀不回: 視為許可。
4. 不爽不准: 走**「申復」**(找上級警察機關),時效是超快的 24小時。
A還有第八條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第 12 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2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11條第1款至第6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