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 某甲26歲未婚,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其9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300萬元,免 稅額共24萬6千元,標準扣除額7萬6千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萬4千元, 可申報的列舉扣除額共10萬元,則其98年度應納稅額若干〈按:綜合所得淨 額在218萬元至409萬元之間,累進稅率為30%,累進差額為312,100元〉?
(A)450,200元
(B)452,900元
(C)494,200元
(D)517,400元。[所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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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70), C(31), D(30), E(0) #283457

詳解 (共 3 筆)

#761169
綜合所得總額300萬元-免稅額24.6萬-扣除額20.4萬〈=10萬元單身列扣+10.4 萬薪特扣〉=綜合所得淨額255萬;綜合所得淨額255萬元×累進稅率30%-累進差額 312,100元=應納稅額45.29萬元。(註: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僅能擇一(孰 高)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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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713
1.「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選可扣除金額較大者,故為列舉扣除額10萬。
2.綜合所得淨額=300萬-24.6萬-10萬-10.4萬=255萬
3.應納稅額=255萬*30%-31.21萬=45.29萬元
公式:
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Max(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淨額*累進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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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843
怎麼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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